1、统筹设计年金方案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设计年金方案。
2、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要相匹配。企业缴费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8%,并可列入企业成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16%。
首次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应结合经济效益状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缴费比例,不能因试行企业年金造成亏损。以后年度,随效益变化动态调整缴费比例:经济效益下降应调低缴费比例,经济效益严重下滑或连续两年亏损的要停止缴费。
3、综合平衡新、老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收入水平,综合平衡各项福利待遇,实现年金方案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对试行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在获得稳定的基本养老待遇和企业年金收益的前提下,除国家政策规定外,企业原则上不再支付任何福利项目。对试行年金制度前离退休的人员,企业应有规范、具体的保障措施,维护离退休人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四、年金方案的审核程序
企业制订的年金方案草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1、国有独资企业的年金方案由各局(集团公司)报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部门审批;国有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年金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前,由各局(集团公司)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部门审核。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要按照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行使表决权。
2、以后年度企业年金方案如有变化,须重新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审核程序。
3、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本意见印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和衔接工作,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本意见履行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