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08〕21号、津财社联〔2008〕3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精神,为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天津市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试行办法》,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救助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45元。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县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上调10元。同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也由目前每人每月125元,调整为135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