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
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民办函[2009]6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搞好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市局高度重视,并组成专门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程新元同志负责,成员由计财处、纪检监察、优抚安置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各区(县)民政局应按照市局的做法,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自检自纠和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保证优抚安置经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各区(县)民政局要根据检查内容,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优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所、计划财务等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建立和完善制度入手,认真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普遍检查阶段(4月30日至5月15日)。各区(县)民政局要以计财、纪检监察、优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所等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的优抚安置经费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抽查或检查,基层单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区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各区(县)民政局自查结束后,形成专项执法监察报告,连同优抚安置专项资金检查表(见附件2),于5月18日前分别以正式文件报市民政局计财处、监察室、优抚安置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三)重点抽查阶段(5月19日至6月10日)。时间为市民政局专项执法监察组将结合区(县)民政局上报的专项执法监察报告对部分区(县)进行抽查,特别是对资金量较大、民政对象较集中的区县进行重点检查。
三、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