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但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于2008年1月7日开始,2008年2月15日结束。
5、社会公示。
在规定的年审、年检结束后20日内,由民政和税务部门通过“新疆经济报”向社会公布。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略)
3、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功能说明;(略)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填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在报送申请书时,将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附上。
三、“企业性质”指:
a. 内资独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b. 股份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c. 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d.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