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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工商管理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没有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但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于2008年1月7日开始,2008年2月15日结束。

  5、社会公示。

  在规定的年审、年检结束后20日内,由民政和税务部门通过“新疆经济报”向社会公布。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略)

  3、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功能说明;(略)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填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在报送申请书时,将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附上。

  三、“企业性质”指:

  a. 内资独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b. 股份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c. 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d.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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