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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工商管理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3)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或矫形器装配工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正本核对。)

  (4)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接待室、制作室、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15平方米。复印件一式两份并有功能用途说明).

  (5)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一式两份发票复印件。)

  5、符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之规定,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6、未申报资格认定或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行业,如发现,依法取缔。

  二、登记注册。

  对通过资格审查,并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注册。未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不予注册。

  三、年检年审。

  1、已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而且年检合格的生产装配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商营业年检制度予以年度检验。

  2、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的企业,由民政部门予以年检,年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登记证明。

  (3)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缴费凭证。

  (4)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3、对已取得自治区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的企业,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6]148号)规定和民政、工商部门年审、年检情况,予以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资格。

  4、时间安排。

  年检、年审工作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0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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