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工商管理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民发[200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是为因外伤、外伤后遗症及因病、因先天畸形而失去功能,进行代偿功能及功能恢复器具制作的特殊行业。假肢、矫形器作为直接用于残疾人的辅助器具,其产品质量和功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为了加强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事业单位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规范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行为,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民政部制定了《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和《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为贯彻实施《两个办法》;加强管理,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
1、生产装配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品种的企事业单位都属于资格审查范围。
2、从事《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新疆境内企事业单位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进行资格认定。
3、资格认定具备的条件应符合《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之规定。
4、资格认定时需提供以下具体资料:
(1)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正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