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有关违法用地项目
补办手续的实施意见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山西省“未批先用”整体性处理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11号)批复我省的《关于土地未批先用整体处理意见的补充报告》(晋国土资发〔2007〕568号)和省厅《山西省实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办法》(晋国土资明电〔2007〕109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清理出有关违法用地项目补办用地手续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补办用地手续是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处理有关违法用地项目的重要措施,是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理出的违法用地项目中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项目的事后规范。补办用地手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查纠到位原则。凡符合补办手续要件的违法用地项目,必须按照百日行动要求查纠到位,这是补办用地手续的前提,凡未按要求查纠到位的,一律不予补办用地手续。
二是从严控制原则。补办用地手续必须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掌握标准。属于未批先用的,严格按国土资源部批复的范围执行;属于以租代征的,严格控制在各市上报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补办手续的范围之内。
三是依法依规原则。补办用地手续,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供地政策。补办用地手续的范围、程序、条件和标准,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百日行动政策要求和本意见严格进行。
四是加大违法成本原则。除按规定实施处罚外,违法用地项目补办用地手续,必须按现行规定的标准上限足额收缴各项规费。
二、补办手续的范围
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必须属于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自查清理出的“未批先用”、“以租代征”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三类项目,即各市上报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表中的项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以国土资源部批复处理意见为准。
(二)属于其他未批先用项目的,按国土资源部批复我省的整体性处理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