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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应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1.发挥市场就业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现有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资源,广泛征集岗位需求信息,定期举办各类公益性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开展网上招聘月活动,有组织地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大力推动三大市场相互贯通。

  2.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全市计划招聘465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加大面向有2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公务员的比例。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农村中小学教师、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者。

  3.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基本保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不少于招聘计划的50%。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拿出空编数10%的岗位专门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

  4.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聘用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档案管理、人事关系托管、职称评审、社会保险办理以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社会环境。

  5.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同级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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