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依职责对土地整理项目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效能和有关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
公安部门依职责维护土地整理项目的治安环境。
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环保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整理按照项目法人、出示公告、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及财务审计等制度,实行规范操作。
第六条 土地整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综合整治、整村整乡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地稳步推进。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谁申请、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
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及跨区的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及跨乡镇的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土地整理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及项目实施后能有效增加一定耕地面积等条件的土地整理申请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
区、乡镇申报土地整理项目,应先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入库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会同申请人现场踏勘后,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土地整理项目,应及时向申请人批复。入库批复作为区、乡镇申报土地整理项目的依据。
第九条 申报土地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目录;
(二)项目立项请示;
(三)项目立项呈报表;
(四)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规划设计及工程概算);
(六)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环保等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意见或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土地权属证明与群众对土地权属、权属调整方案的意见;
(九)图件资料(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及平原地区比例尺不小于1:5000、丘陵地区不小于1:2000的实测现状图、规划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