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六)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落实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九)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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