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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十项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5.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是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审批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严禁在危险地段建房,新建工程禁止使用预制楼、屋面板。新建的学校、医院和幼儿园,应在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和建设。

  6.加快城中村改造。2009年上半年,由各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城中村进行一次普查,全面掌握现有城中村分布情况和抗震设防能力。在此基础上,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列出时间表,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于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对未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加固。坚决杜绝随意加层现象;属违章建筑的,必须限期拆除;开辟消防、疏散通道,逐步消除城中村的安全隐患。认真编制和坚决执行城镇规划,切实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7.加快中小学学校危房改造。2008年至2012年,用4年时间全部排除目前中小学校舍D级危房。对B、C级危房,严格按照鉴定结论进行抗震加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不具备抗震设防能力的砖混结构和预制板房,必须限期拆除。

  (三)任务划分

  以上工作第1项至第4项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牵头,第5项、第6项由四城区政府负责,第7项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一)目标任务

  在2008年已完成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推进力度。我市将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2007-2016年)》(云政办发〔2008〕222号)的要求,根据每个年度省政府安排的指标完成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确保新建和加固改造的农村民居具备抗御当地基本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破坏能力。

  (二)主要措施

  1.突出工作重点。把滇东小江断裂带和滇西、滇西南地震带的地震活动区、重点监视防御区等地震高发区作为实施的重点范围,把经济条件和住宅条件差、抗震设防问题较为突出的县区作为实施的重点区域,把特别贫困、特别简陋、特别危险的农村民居作为实施的重点对象,以自然村为单位,实行整村推进,分期分批进行。建设项目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到位于断裂带上的各个县和重点乡(镇)。

  2.加强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村镇抗震防灾规划,预留避难场地和疏散通道,确保新建和加固的农村民居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满足农村居民紧急避险需要。制定出台《昆明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昆明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经费预算方案》,按照方案组织实施。逐步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已经制定建设规划的村庄,新建的农村民居要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按程序经审批许可后方能建设,没有制定的要加快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完成《昆明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建设宣传手册》、《昆明市农村建筑抗震技术导则》、《昆明市农村民居抗震图集》等技术规范。农村民居建设应由经过培训的建设工匠承担。建设要坚持“三统一、四把关、四不准”,即:统一设计、统一图纸、统一技术标准,实行组织领导把关、材料质量把关、施工质量把关、验收入住把关,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设计不准实施、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准审批、不符合抗震标准的建材不准进入工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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