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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要求与激励
  省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由省引导基金理事会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管理。
  (一)要求。
  1.管理公司须有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良好的专业背景和成功的管理案例,最近3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等。
  2.管理公司经初步选定后,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将募集的资金与省引导基金按约定的比例匹配到位,作为最终入选的前提条件。
  3.管理公司一经入选,须在安徽省注册独立的法人机构,原则上应设在试验区。须有5人以上的基金管理团队常驻安徽省,注重做好企业早期的投资培育。
  (二)激励。
  1.管理费:提取年度实收资金总规模的2%。
  2.利润分配:在期末清算时,可以约定将利润的20%分配给基金管理团队,利润的80%在基金各投资方之间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对基金投资于安徽省内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安徽省人民政府将把所得红利奖励给管理公司。
  3.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因投资试验区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亏损,将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补偿。
  4.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六、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投向
  省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须投向试验区以及安徽省其他地区的早期创新型企业,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50%。

  七、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督与考核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原则上不参与省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但拥有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少于2席的投票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总席位7席以内为2席,超过7席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约定)。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和委托的管理机构将密切跟踪研究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及其所投资行业和企业情况,并定期向省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报告与建议。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将每年2次听取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报告,并每年进行1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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