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09〕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一、性质与宗旨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省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资金来源
由省级财政累计出资5亿元以上,同时与有关金融机构或国家部委等合作,争取增加5亿元以上的出资,设立1只总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省引导基金。
三、运作原则
省引导基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参股设立3-5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每只规模为4亿元左右。其中,省引导基金2-3年内分批注入每只创业风险基金资金额累计不少于1亿元,每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须募集3亿元左右的资金,且在基金总规模中所占比例不少于70%。
省引导基金的剩余资金以出资参股方式,配套支持合肥、芜湖、蚌埠三市成立的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引导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同一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和市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为1∶2,其中省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相关权益委托市引导基金代表行使。
四、基金管理
省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
省引导基金成立理事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负责同志,有关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的代表,以及省内外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专家(独立理事)组成。省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省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职责,对外行使省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负责筛选、监督、考核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省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具体事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对省引导基金实施监管、指导。
省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由省引导基金理事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理。受委托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省引导基金理事会的要求,负责省引导基金支持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参股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定期向省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考核分析报告。同时,按照省引导基金理事会要求,适时提供安徽省尤其是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创业环境分析与建议报告,最大程度地为省引导基金及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