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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一次调查和评估,围绕打造“黄河口”文化品牌,结合实际编制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逐步建设独具特色的文物景点,发挥文物资源的综合效益,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各文博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发挥自身优势和主观能动性,在加强文物保护的同时,积极做好文物利用工作,使文物工作在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的开发和利用。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必须符合各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的开放标准,并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四、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领域的犯罪活动
  各县区政府应当把确保辖区内各类文物的安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逐级签订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文物执法力度,重点查处破坏文物的法人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治安巡逻,适时开展治安清查,及时清除犯罪隐患。对发生的文物犯罪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侦破,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
  五、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着力推进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大力推进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文化遗产安全的战略工程。要通过文物普查,进一步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到2011年底,全面完成全市文物普查工作。
  进一步加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及时划定和公布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树立标志碑;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遗存,及时进行登记、建档,建立完备的保护记录档案。认真做好馆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建卡和数字化工作,逐步建立起全市完整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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