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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对全省统计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加强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统计工作秩序,科学组织统计工作,提升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三)国家统计制度和省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省人民政府部署的中心任务及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政策措施完成落实情况;
  (六)省统计局安排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第五条 省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对象进行巡查,在适当时间对已经巡查对象进行回访。
  第六条 省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 巡查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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