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供应设施管理的通知
(京政容函[2009]31号)
各燃气供应企业、相关燃气设施建设单位:
为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发挥专业燃气供应企业的作用,依据《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燃气供应设施管理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维护、运营和管理的燃气设施范围、数量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我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
二、燃气供应企业到我委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将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书及许可决定书交回,变更后核发的许可决定书中将根据燃气设施的变更情况增加或核减相应内容。
三、建设单位无燃气设施运营、维护和管理能力的,可以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方式将燃气设施交由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代为管理。
四、委托双方应明确责任,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受委托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其代管的燃气设施进行妥善管理。
五、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燃气供应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维护、运营和管理的燃气设施范围、数量等发生变更,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时,应按新增和减少燃气设施两种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增燃气设施。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内容针对该设施)。
2.新增燃气设施的情况说明(应包括新增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营等内容)。
3.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书及许可决定书。
4.该燃气设施符合区县燃气设施规划布局的证明。
5.燃气供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6.燃气设施属于燃气供应企业代管的,提交委托管理合同(留存复印件)。
7.与气源供应商签订的供气合同(留存复印件)。合同中应当包含:年度供气量、合同有效期限、气源应急保障措施、中断供气的补救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