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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南水北调拆迁办负责做好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组织拆迁工作;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相关征地拆迁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 征地拆迁工作应注意协调周边关系,尽量少占用林地绿化,做好征地拆迁影响评估,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八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二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概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
  第四十条 市南水北调办根据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各项资金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办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到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预算。
  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南水北调办对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不得参与或干预被检查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第十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和交付使用。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合同验收,市南水北调办主持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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