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待遇支付稽查工作
(一)加强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稽查工作。一是抓好日常稽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日常稽查工作计划,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常规性稽查,年内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稽查分别达到总数的90%以上;二是做好重点监控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重点稽查,市大队全年完成数不低于50家,县(市)、区分别完成数不低于10家;三是对在医保待遇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基金监督行政部门、医保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对问题严重需取消定点资格的单位要建议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四是在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稽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生育、工伤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稽查工作。
(二)加强对养老、失业人员享受待遇资格和标准的稽查工作。一是全年对领取养老金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资格和标准的稽查要不低于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各30%。二是要加强对特定人群的监控,重点对80岁以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走访,走访率不低于80%,对35岁以下已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就业情况实行动态监控,走访率不低于80%。三是加强对冒领欺诈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举报投诉稽查工作
(一)设立专门窗口,畅通受理渠道。市及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社保稽查举报监督网络,设立专门窗口,配备专人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对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举报投诉事件,要增强敏感性,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早反馈。
(二)实行首问责任制,提高接访水平和能力。市及各县(市)、区要建立并落实举报投诉咨询首问责任制,首问人对待群众举报投诉要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负责落实到底,杜绝脸难看、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及行政不作为行为。
(三)加强举报案件查处力度,维护职工权益。市大队全年举报案件立案不低于200件,各县(市)、区立案不低于40件;举报案件结案率不低于85%。
四、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
市及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险种、不同欠费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作好清欠工作。市及各县(市)、区全年清理各险种往年欠费不低于2008年底欠费总数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