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培训。困难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在职职工培训,其中技能培训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岗位培训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岗位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或其他方面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落实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
(一)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及补贴标准。对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困难企业,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豫劳社[2009]7号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豫财办社[2008]23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同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培训补贴。
(二) 培训补贴资金的申报。有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应在培训前应向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计划。由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困难企业在培训计划批准后、培训正式开始前,如计划有变动,需重新履行培训计划申报程序。培训开始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培训人员。
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计划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当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及合法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培训资金的结算。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困难企业可凭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费用支出明细、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向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最终培训补贴资金数额。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困难企业需按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核算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加强对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