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提供就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实施办法
(郑劳社〔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及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豫劳社〔200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真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一)严格困难企业的界定。本办法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5、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困难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填写《郑州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证明、企业前两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企业前两年度统计年报、企业前两年度经职工签字认定的工资发放表、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文本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上报),由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鼓励企业在岗培训
(一)以困难企业为主体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对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职工在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