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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补贴机制的通知


  (二)油价补贴资金的核定。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油价补贴单价、补贴时间及经营者实际用油量,确定该经营者的油价补贴金额。

  (三)油价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统一将油价补贴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直补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油价补贴资金兑现给油价补贴对象,也可先拨付给当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再兑现给油价补贴对象。

  油价补贴资金在当年兑付完毕后,若有结余,由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缴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在年终办理决算时,专项上解市财政。

  四、油价补贴的实施程序

  (一)资料报送程序。统计油价补贴对象有关资料,实行定期报送制度,每年3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有关油价补贴数据。市农委、市林业局统计汇总全市的渔业、林业油价补贴数据后报送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运管或港航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油价补贴条件的车船进行统计核实后,交由当地交通或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市运管局和市港航局,市运管局和市港航局将各区县(自治县)上报数据综合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公交集团运营车辆统计数据由该集团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燃油补贴资金,及时测算并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油价补贴资金及时下达或拨付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五、油价补贴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油价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基础工作,认真核实本行业车、船数量,营造、管护林面积,以及用油量测算过程等基础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油价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油价补贴资金的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油价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油价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油价补贴资金或在油价补贴资金中直接抵扣其他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油价补贴分配方案全额发放到受益对象,对兑付工作不力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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