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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的通知
(闽发改高技〔2006〕58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明创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福建省“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06年小发明、小创造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的目的和意义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是自主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在科技界和产业界的广大科技人员的努力下,我省已获得专利37400多项,其中发明专利2000多项。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可进一步促进发明创造变为商品和应用,提高产品性能和技术含量,加速产品更新换代和新产品开发,提升企业竞争力。组织实施小发明、小创造专项,对强化全社会创新意识、推进创新型省份的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以及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项的主要范围

  本专项的小发明、小创造是指取得国家专利技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革新。其主要范围:已取得初步实验成果的发明专利;对产品形状、构造的设计有重大创新的实用新型专利;生产技术和工艺有较大突破,具有显著的环保效应或明显节能降耗作用或提高生产率的技术革新。

  三、专项的实施目标

  发明专利技术的改进和完善,提高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小试或中试,验证规模化生产技术与工艺的可行性,为产业化提供技术保障;验证、改进和完善技术革新的实施方案,提高技术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为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四、具体要求

  (一)项目承担主体应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并具备项目实施条件,项目投资估算合理,资金基本落实。

  (二)项目承担主体为个人的可通过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进行申报,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承担起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监管责任。

  (三)技术成果必须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有权部门组织鉴定的技术革新,并在省内首次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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