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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1、《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2、珠海市建设局《诚信行为认定书》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在珠海承接项目获得建设部、广东省、珠海市专项奖的分别加20、10、5分;
  2、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珠海市建设局、区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属下各职能部门表扬的分别加10、6、3、1分。
  3、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所承接的项目没有发现不良行为记录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二、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详见附表;
  2、监理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在建项目存在问题,并按规定报告建设主管管理部门的,不予记分;
  3、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分别追加扣分20、10、5分;
  4、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5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2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0分;
  (3)因不良行为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追加扣分1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5分;
  (4)因不良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但尚未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标准,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分;
  (5)因质量安全隐患被停工整改,每次追加扣分2分;
  (6)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扣分2分。
  (7)所承建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起工人群体上访事件或堵塞交通等重大恶性事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每次分别扣5分或10分。

  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形式

一、资质方面

1

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5

5

2

外地企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本市承接业务的

3

3

3

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

2

4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5

5

5

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3

3

6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3

3

二、建设程序方面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3

2

2

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

3

3

3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开工的

2

1

4

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

2

5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1

三、承、发包方面

1

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4

4

2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4

4

3

转包工程的

4

4

4

违法分包工程的

4

 

5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

4

6

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2

2

7

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任务的

 

1

8

未按规定办理总包、分包、监理合同备案的

1

1

9

投标报价高于社会平均合理造价,故意造成废标的

1

1

10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3

3

1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提出串标嫌疑并作废标处理的

1

1

四、工程质量方面

1

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的

2

2

2

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

1

1

3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1

1

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不按规定送检的

2

1

5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

6

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用前检验的

1

1

7

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监理机构、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或者派驻人员不在岗的

2

2

8

使用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图的

1

1

9

未按规定办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

1

1

10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2

11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的

2

2

12

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2

 

13

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3

 

14

其他违反国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1

1

15

房屋天棚不采用批腻粉刷的

1

1

16

新型墙材外墙无抗裂防渗措施的

1

1

17

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墙材的

0.5

0.5

18

使用硬聚氯乙稀(PVC-U)塑料管做热水管的

0.5

0.5

19

其它不执行《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行为

1

1

20

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其它质量措施的

1

1

五、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1

未办理或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

2

2

2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核、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

2

2

3

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全网未经检测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1

1

4

施工现场起重设备未按规定报装或报拆的

1

1

5

在建建筑物内住人的

0.2

 

6

脚手架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拉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0.2

 

7

基坑坑壁支护与临边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0.2

 

8

模板工程支撑系统和立杆稳定不符合要求的

0.2

 

9

施工用电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0.2

 

10

发生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2

2

11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2

12

建筑工人持平安卡上岗率达不到80%以上的

2

1

六、散装水泥、墙材革新

1

未经主管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

1

1

2

未经主管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1

1

3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行政主管机构确认或质量不合格产品的

2

2

4

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2

 

5

未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枝术规程进行施工或监理的

2

1

七、其他

1

故意少算,高估冒算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2

2

2

与承包人串通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2

2

3

工程竣工验收前不移交档案的

1

 

4

发布虚假信息或使用虚假材料、刊登虚假广告的

1

1

5

不履行合同条款,拖延工期的

2

 

6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分包商及材料商的工程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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