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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获救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协助做好涉港澳台同胞的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外籍或港澳台死亡人员由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负责处置。
  6.1.4 社会救助
  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民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6.1.5 保险志愿人员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和志愿者由省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2 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助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开通报警电话,制定平时和战时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省、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设立通信网络和联系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装备、培训、演习的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航空等部门应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人员、物资和器材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提供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2.3 医疗保障
  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全省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的任务。
  7.2.4 社会力量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
  7.2.5 资金保障
  应急搜救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7.3.2 培训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
  专业培训每年组织1至2次。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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