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8〕727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处)。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云南省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免税申请(应详细说明代表机构活动及取得收入的情况);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和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