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于分局但应当由市局公告发布的监管信息,由分局负责整理、审查后,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汇总。分局对上报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可发布性负责。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告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告发布时限)
应当公告的监管信息,自该信息经最终核定而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法律、法规对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告的形式)
本机关对监管信息公告的基本形式主要有:
网上发布。市局网站设置监管信息公告专栏,全部监管信息公告上传到市局网站。
媒体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时效性强的监管信息,可以通过市内报刊、电视广播予以发布。
新闻发布会。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
其他形式。市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通过其他形式公告发布有关监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告信息以外内容的查询)
公众要求查询公告信息以外的相关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到本局依法申请查询。
第二十七条 (公告的对象)
被公告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行政许可信息的被公告人是指许可事项的申请人;
质量抽验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被抽样单位或者被抽查单位、产品的生产单位或者标示生产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
违法广告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广告发布者和刊播媒介;
行政检查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被检查人;
行政处罚案件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案件的被处罚人。
重点监控名单公告的被公告人是指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告前的告知)
对拟公告的监管信息,在送达产品检验报告、违法广告处理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公告人本机关拟公告此信息及具体的公告内容,并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