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辖区环境质量。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水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工业污染源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完成较好。环境质量综合指标和流域水体、跨行政区界断面、饮用水源水质以及区域大气、噪声达标率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要求,辖区内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生态及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方案)比较科学。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不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进加快,组织实施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积极有效,森林覆盖率、人均绿化率、自然保护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均达到规定要求。培育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单位产品能耗、水耗和物耗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明显降低。
(四)环境综合整治。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符合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的实际,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保设施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加快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控制。开展小流域环境整治,辖区河流、小溪等清淤保洁措施落实。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及农村环境面貌得到改善。创建生态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和生态村活动成效显著。
(五)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率、“三同时”(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执行率达到规定要求,无未批先建的情况发生。坚持依法行政,环保执法权威性得到维护。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事故发生。
三、考核评价方式
每年考核指标由环保部门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研究确定(考核的具体指标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考核结果按分数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80-89分(含80分);60-79分(含60分);60分以下共四个档次。分别依次列为实绩突出、实绩较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等次。
四、考核组织实施
(一)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遵循统一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与绩效考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