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问题的复函
(闽发改工业〔2006〕732号)
省安监局:
你局《关于咨询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非政府投资的工业项目全部改为核准或备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项目业主只需编制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填报项目备案申请表;属政府(国有)投资仍按原规定执行。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非煤矿山开采建设项目中:①铁矿: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②有色金属矿: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有色金属矿山开发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③稀土矿:矿山开发由国家发改委核准。④黄金矿: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⑤外商投资开发除以上四类矿山外的非煤矿山,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3000万-1亿美元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县发改委核准。⑥除以上五种情况外的非煤矿山开采项目均按属地原则(即开采企业注册地)由当地发改委备案。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和省核准的,要求甲级资质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