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揭西等县销售电价问题的通知
(汕价〔2008〕3号)
澄海、潮阳、潮南、南澳县(区)物价局,汕头供电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揭西等县销售电价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3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等四县(区)的分类销售电价与汕头中心城区实行同网同价(即按我局汕价[2006]125号文公布的汕头市电价价目表执行,见附件1)。其中澄海区的住宅电价在依法定程序调整前仍按原电价标准执行。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上述四县(区)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电(不含自来水、煤气生产和公交用电)按“换装一户实施一户”方式,从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后下一个计费周期开始的用电量实行峰谷电价,从2008年6月1日起该类用户全部实行峰谷电价。峰谷电价政策具体按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5]41号、汕价[2005]39号转发)相关规定及我局汕价[2006]125号文公布的汕头市峰谷电价表(见附件2、3)执行。
三、实现全省代管县与所在地级市电价同网同价工作意义重大,对减轻我市原代管县用电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各地物价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