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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汕价函〔2008〕72号)


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汕市环函[2008]61号)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我局举行价格决策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不分行业从原来的按用水量0.5元/立方米(折成排水量为0.556元/立方米)调整为1元/立方米(折成排水量为1.11元/立方米),具体实施时间分为二步:第一步,从2008年7月1日起从原来的0.5元/立方米调整为0.8元/立方米;第二步,从2009年7月1日起从0.8元/立方米调整为1元/立方米。

  二、继续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优惠措施。对中心城区经市政府解困办审批享受《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他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对象仍按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1〕6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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