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供热价格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08〕48号)
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重新核定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司现行供热价格自2005年12月制定以来,受市场水煤浆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主要影响,已与成本出现明显倒挂的实际,为缓解成本上涨的矛盾,维持正常生产和供应,同意调整供热价格。
二、根据你司反映的实际,为有利于操作,决定取消原按分档作价办法,采取实行单一的价格作为最高控制标准,即含税销售价格每吨不超过225元,具体价格由你司与用户协商确定,并同时报我局备案。
三、以上价格自2008年5月15日(实际用汽计)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