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中学: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省、市有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政策规定。学生按规定缴纳择校费后,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于违反规定收费的,将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