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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学校: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作业本由学生或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资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收费仍按粤价[2003]25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和收费公示的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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