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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9〕87号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财政资金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对象也相应拓展。但少数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配合、不接受审计监督,影响了财政资金真实、合规、有效使用。

  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指示精神,为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性质如何,均应接受审计、财政监督。审计、财政机关依法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与财政资金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时,包括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单位、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必须履行配合监督义务。

  二、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配合审计监督的义务。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持审计通知书和有效工作证件到有关单位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接受相应检查。如实反映与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情况,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与财政资金有关审计事项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及系统文件,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审计监督工作。

  三、严肃处理不配合审计监督的行为。对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行为,审计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建议函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有关财政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或收回资金;逾期不改正且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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