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
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企业必须保证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五、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埠驻晋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中央驻晋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七、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
(二)山西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议。
八、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采用集中休息和轮休、调休等方式,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九、用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用工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企业的同意。
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实地考查、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核实,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