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加强企业工时制度管理,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
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适用于: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安排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职工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按照《
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
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