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构建新乡市12315消费纠纷
联合解决机制和设立处理消费纠纷“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12315消费纠纷联合解决机制和设立处理消费纠纷“绿色通道”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新乡市12315消费纠纷联合解决机制和设立处理消费纠纷“绿色通道”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8〕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消费维权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体系,并按照“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群众参与,全社会支持”的工作原则,营造我市和谐、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现就构建我市消费纠纷联合解决和设立处理消费纠纷“绿色通道”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我市消费纠纷联合解决和设立处理消费纠纷“绿色通道”机制的意义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深化,以及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的变化,对消费维权执法的体制、机制创新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我市消费纠纷联合解决和设立处理消费纠纷“绿色通道”机制工作体系,是推进我市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2.联合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各种调解功能的整体优势。健全和完善消费维权的体制和机制,采取协商和解、协会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种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使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有利于从源头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高基层工作效率,使各类消费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3.建立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机构,是依靠行业和企业自身的力量实现消费维权的新途径。行业内部的自律行为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比行政干预更有效、更自然、更和谐的作用。通过构建12315与企业处理消费纠纷联合解决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建立消费维权机构和制定相应行业规范标准,从而规范经营行为,变企业的被动应诉为主动处理,从企业内部化解消费纠纷,使投诉不出企业、不出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