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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意见

  二、立足实际,明确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目标任务
  (五)基本原则。今后五年,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根据我省及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人群和社会阶层收入水平及用人单位、个人实际承受能力,坚持当前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用制度来保证我省及各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六)主要任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妥善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探索涉及社会保障领域的民生问题,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
  (七)工作指标。到2012年末,各项社会保险主要目标任务是: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74万人,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29万人(包括农民工10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45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300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70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530万人(包括农民工100万人),城镇居民参保人数44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5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00万人(其中农民工10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0万人。各市要根据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目标任务。
  三、完善制度,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
  (八)加快制定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出台《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招聘或雇用的临时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民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从抓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同时,与省编制机构、人事、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全国试点工作。
  (九)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前补后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未参保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单位和个人均有补缴意愿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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