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落实困难企业帮扶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对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2009年内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积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组织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经委《关于转发<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兰劳社发〔2009〕59号)规定执行。认真落实已批准实施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破产重组企业的税收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
(二)加大失业调控和劳动保障维权力度。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对异常失业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和处理。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确保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并统一进行失业登记。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倡导和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各类用人单位要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努力为克服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采取在岗培训、轮岗轮休等阶段性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挖掘用工潜力,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要引导职工转变观念,认清形势,顾全大局,理解企业困难,努力工作,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与企业共克时艰。
三、以政府办实事为带动,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