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个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完善政策支持。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最大限度的发挥政策效应。
1.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官、士兵以及毕业3年以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积极探索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
(五)加大金融支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1.发挥好各类金融机构的作用,引导其与中小企业形成互相促进的共生关系。改进金融机构考核和奖励管理方式,引导其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保险支持。
2.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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