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目标任务
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全民创业和扶持就业的政策措施为主线,以引导和推动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促进发展非公经济、中小企业为重点,以开展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系列活动和创建创业型城市为载体,实行稳定就业与扩大就业并举,使创业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创业成果不断涌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不断增强,全市经济总量明显扩大,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目标是通过3-5年努力,全市中小企业数量明显增加,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有较大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总量达到3亿元,直接扶持 1万人创业,带动 3.5万人实现就业;建立各类创业企业孵化基地 ,创业培训6000人,扶持各类个体经营者1万人,培训农民工 6万人;每年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返乡创业力争增长100%以上,回乡创业人数达到2万人。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创业市场环境
(一)规范行政管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筒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各县区政府对各类创业者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资源分配、上市融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增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均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各类创业者和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政策。
(二)加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励机制,改进财政贴息管理。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