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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环办[2009]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奥运会后首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北京市继续实施机动车标志管理,所有在京车辆按不同污染排放水平分区域行驶,外省进京车辆按该市黄绿标车辆管理规定行驶。为给我省拟进京机动车提供服务,根据环保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现就我省进京动机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标志管理的实施对象

  环保标志管理实施对象为拟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的湖北省核发号牌的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省际间客运汽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1.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年度检测环保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2.环保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证由省局统一按国家环保部要求印制(加盖公章)。

  3.从2009年5月份开始,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辖区进京机动车情况按月向省局申领环保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证,同时对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上报省局。

  三、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

  (一)机动车检验: 机动车必须到省局委托认定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进行检验。

  1.外观检验:由受托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并检查是否符合以下排放标准。

  (1)汽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

  (2)柴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

  2.排放测试:由受托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对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测试,检验结果应满足在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机动车排放测试方法应严格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不得采用单怠速的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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