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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9〕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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