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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规章制度;
  (三)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
  (六)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
  (七)组织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八)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灭鼠、蚊、蝇、蟑螂)活动;
  (九)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等有关科学研究;
  (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制度;
  (二)争创卫生先进单位、无烟单位;
  (三)按规定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职工或辖区居(村)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六)完成当地爱卫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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