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策引导企业吸纳就业。2009年,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4800元。企业吸纳“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失业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2009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本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开发就业岗位吸纳本市城乡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2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按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
5、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申报2009年度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计划,拿出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空缺岗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认真组织落实好“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启动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工作。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人才的需求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制订方案,实施人才储备工作,公开招聘一批学历层次高、专业对
口的高校毕业生,安排到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二至三年的实习、锻炼。期满考核合格后,分配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积蓄。
6、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困难人员就业。全市要储备1500个公益性岗位,其中:市本级储备1000个、县储备500个,随时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
7、推动农民工转移就业。完善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积极引导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各县区要努力扩大农民工输出规模和提高组织化度,主动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区的联系和合作,瞄准重大项目的用工需求,建立一批劳务输出基地,帮助农民工转移就业。在外出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城市设立专门服务机构,建立与劳务输入地之间的就业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外出务工成功人士的联络,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引导其回乡创业。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每人60 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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