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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7)

  各级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负责标准地名的发布,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三)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地名志、书、图,审核各类公开或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四)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按国家标准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核发《门牌证》,并依法进行监督;

  (六)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七)组织地名学术研究,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资料和地名信息系统,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八)向同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处罚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类经济区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的地名管理机构指导。

  公安、交通、邮政、通讯、环保、建设、规划、国土、工商、水利、文广、教育、旅游、新闻、经济开发区等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第三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四)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六)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使用方便;

  (七)避免使用生僻字;

  (八)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第七条 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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