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
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
地名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二)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水道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自然村、住宅小区(包括幢号、单元号、门牌号),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桥梁、隧道、水库、涵洞、水电站、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15层以上(含15层,下同)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各种专业示范区、专业市场等名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县(市、区)设置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