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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

  6、公务员招考、录用、任命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本办法第十一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以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本地区城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税费征收、财政预决算和公共资金重点支出项目情况;
  (三)促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
  (四)征地拆迁、与资源配置利用相关的行政许可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政策、标准、程序等情况;
  (五)各类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有农村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救灾、征兵工作、土地征收、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等情况;
  (三)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五)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六)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审计情况;
  (七)其他农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事先将有关意向或者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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