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构筑物征拆补偿支出;
6、管理费支出。管理费即征地拆迁机构和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比照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中的相关科目设置。
7、其它支出(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按照资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月终了,“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货币资金”总账科目余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现金日记账与库存核对。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因具有特定的用途,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储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应配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会计人员,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会计、出纳必须分设,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条 定期清理往来账款,严禁将实际收支账款记入“往来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 财务报表及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各单位应于季度末和年终时编制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种类,分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资产负债简表”、“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收入支出表”、“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支出明细表”三类;报表格式见附件,由各单位按照附件格式自制和编制。
第二十三条 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应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附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征拆资金收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征地拆迁补偿支出的花名册、表等)是记录和反映征地拆迁公正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必须严格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单位会计档案一并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凡有征地拆迁任务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资金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原始凭证、账簿和有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