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征用地事务中心依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年度和季度用款计划,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时组织、筹措资金;资金拨付时,由省国土资源厅征用地事务中心填列申请单,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送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开设、并由财政部门监管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专户。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把好资金的使用审批关,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切实管好、用好征地拆迁专项资金。
第十条 完善补偿款项发放程序。依据征地协议和拆迁合同,按单位、村、村民分别造册发放,村民个人凭身份证领取补偿资金,原则上委托银行代发;做到协议或合同、领款票据和发放表三统一,并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杜绝多补、少补、欠补、漏补、无合同协议补偿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统一归口、不重复安排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各级财政部门分年度审批,使用单位在年度审批额度内据实列支的办法。工作经费列管理费支出,按征拆用款总额的4%核定,其中省不高于1%,征地拆迁所在市、县(市、区)不高于3%。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所在市、县(市、区)可按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用款总额的5%预留调剂经费。各地调剂经费的使用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办理结算后,结余资金除工作经费按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处置外,其它按原渠道返回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严格按《
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设立和会计科目设置。
(一)按铁路建设项目设立账套,分项目核算。
(二)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总帐”、“收支明细账”、“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支出总账科目设置“专款支出”科目;其支出明细科目统一设置如下:
1、土地补偿支出(含征用的土地补偿支出和处理土地补偿中遗留问题的支出);
2、安置补助支出;
3、青苗补偿支出;
4、地面附着物补偿支出;